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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宣贯两项强制性国标——落实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要求 推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提升

发布时间:2024-04-28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佩戴头盔是保护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安全的重要措施,头盔质量对保障乘员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广东省标准化协会、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和国家摩托车及配件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在江门举办宣贯活动,邀请资深技术专家对《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及试验方法》(GB 20073—2018)等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详细解读,现场解答疑问,帮助公众正确理解骑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相关的安全性问题。

  《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标准于2022年12月1日发布,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强制性标准首次将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填补了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标准空白,对头盔的安全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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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指出,新标准相较于旧版有以下几方面的调整变化:

  一是根据头盔的适用对象、形状、头围尺寸进行了明确的分类。按适用对象将头盔分为A类和B类:A类为摩托车乘员头盔,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和电动自行车乘员,B类为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仅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乘员;按形状分为1型、2型、3型:1型为全盔,2型为3/4半型,3型为1/2半型;规格分类由原来的小、中、大3种规格调整为特小、小、中、大、特大5个规格。

  二是在头盔安全性方面,新增了护目镜耐磨性、表面凸起结构的剪切力、表面摩擦力等相关要求,加强了刚度性能试验和佩戴装置强度性能试验。

  三是在标志标识方面,明确了每顶头盔壳体外表面的后部应有用于识别头盔种类的永久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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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及试验方法》(GB20073—2018)标准与GB20073-2006相比改动较大,内容更加具体完善。如:增加了制动主缸要求、警示灯要求、摩擦衬片要求和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修改了试验道路要求、环境条件要求、试验速度要求、自动变速器要求、车辆位置和车轮抱死要求、试验顺序要求和试验方法等。该标准对产品制动性能的新要求,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进一步提升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安全性能。

  专家建议并呼吁,消费者在购买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头盔时应认准执行最新标准的产品,对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头盔应予以淘汰换新;选购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时应考虑其制动性能,择优选购。同时提醒消费者头盔使用的几点注意事项:

  (1)佩戴合适的尺码。头盔尺码过大或过小都可能影响头盔的保护效果,过大会导致头盔在撞击时移动,而过小则可能造成不适和压迫感。

  (2)正确佩戴或调整。如果头盔没有正确佩戴或调整,例如带子没有系紧或头盔位置不正确,都会影响头盔的保护效果。

  (3)撞击后及时更换。头盔在经历过一次撞击后可能会受损,即使外表看不出明显的损坏,内部的材料也可能受到影响。因此,一旦头盔经历过一次撞击,就应该及时更换。

  (4)长久使用后及时检查。头盔在使用过程中会经历磨损和老化,例如泡沫衬垫和带子的材料会逐渐老化失效,外壳可能出现裂纹或变脆,这些都会降低头盔的保护性能,出现以上情况建议及时更换。

  


原文链接:http://amr.gd.gov.cn/zwdt/xwfbt/content/post_4414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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